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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图片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进步,AI生成的图像逐渐引发公众关注,创作者对AI文生图的著作权保护也愈加重视。在涉及图片著作权的纠纷中,认定所涉及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是创作者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那么,创作者在利用AI生成图像的过程中,“人的智力投入”又是如何被考量的呢?他们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又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分析。
【案情回顾】
AI“猫咪晶钻吊坠”版权争议
原告周某是一名文化创意领域的内容创作者,他声称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期间,利用某AI绘画软件独立创作了“猫咪晶钻吊坠”这幅作品,并将其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公开展示。然而,在双方未达成关于该图片使用的共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多个平台上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尽管原告要求删除该图片,仍在2024年3月再次发现被告在相关平台继续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原告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进行道歉。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回应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自创作,且双方在合作中共同参与了相关材料的确认、AI指令关键词的设定等创作环节。被告质疑原告的创作过程,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图片的独创性,并且强调涉案图片与被告实际销售的产品无关,且没有商业牟利的行为,故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AI绘画软件生成该图片的过程记录,因而无法详细说明其创作过程。原告在诉讼期间使用同款AI软件进行复现描述,声称这一过程能证明其在创作中进行了相应的选择和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此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涉案图片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才能判断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四个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对象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 是否具备独创性;3. 是否有特定的表现形式;4. 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在本案中,涉案图片的表现形式与常见的照片、绘画相似,属于艺术的表达,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三个要素,因此需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条件。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著作权侵害案件中,关于其“独创性”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需证明其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体现个性化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指出,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相比使用传统工具的创作方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技术实现的过程中具有多层次和间接性,因而用户在主张权利时,需说明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判断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过程中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以及其创造性劳动的具体形式,就像此前多起“文生图”案件所示,关键在于能否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涉案图片未能证明独创性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并未提供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这让其无法展示生成涉案图片的详细过程。其次,原告所提交的图片在“describe(描述)”指令下的结果,仅是对其使用AI软件描述功能后对该图片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恢复,这未能证明原告在创作时输入的指令内容。再次,原告的“复现描述”输入情况无法客观还原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从复现的情况来看,该过程仅是原告对照涉案图片进行的事后模拟,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一致性,无法用这些事后模拟来推断原告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选择和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从模拟结果来看,复现出的结果在风格、样式和构图上也与原告的原图存在差异。因此,证据不足以支持涉案图片的独创性,故该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建议创作者记录创作过程
近年来,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增长迅速,反映出科技创新在推动新产业、新模式和新动能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显示出对知识产权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本案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需尽到说明创作过程的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客体的独创性证明责任并无实质差异,均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与使用传统工具作画相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智力投入要求显著降低,因此在判断独创性时更需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创作者在此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其次,从证据的形式来看,创作者在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时,可以利用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来阐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这些证据能为判断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提供依据。
同时,鼓励内容创作者增强“过程留存”的意识,妥善保存详尽的生成记录,以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据。此外,建议相关行业及其参与者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模型在计算、生成和追溯方面的能力,共同参与“技术、制度与产业”的协同治理。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加速《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范的实施,防止版权制度的滥用,真正实现“赋权促进创新”的目标。
文/王彦杰 脱厚彤(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