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2367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6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进步,AI生成图像逐渐受到公众的关注,创作者对AI生成图像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在涉及图片著作权侵害的纠纷中,创作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确认该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那么,在AI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应如何证明其“智力投入”?应提供哪些证据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AI“猫咪晶钻吊坠”版权争议引发关注
原告周某是一名文化创意行业的内容创作者,他主张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的过程中,独立使用某款AI绘画软件创作了“猫咪晶钻吊坠”一图,并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公开分享。未与被告达成对涉案图片使用的共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多个平台上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要求被告删除后,直到2024年3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继续在相关平台上使用该图片。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指控其侵犯了自己对该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与公开道歉。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自创作,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确认相关材料、设定AI指令等创作环节均为双方共同完成。原告声称通过AI软件生成该图片,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因而无法认定该图片具备独创性。被告表示,涉案图片与其实际销售的产品并无关联,且并未进行任何牟利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交AI绘画软件生成该图片的过程记录,无法说明其生成的具体步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同款AI软件对该图片进行了复现,即事后模拟,声称通过此过程可以证明自己在创作中做出了选择与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害纠纷,原告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前提是确认该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有四项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时,需要考虑以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是否具备独创性;3.是否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为智力成果。就本案而言,涉案图片的表现形式与常见的照片和绘画并无二致,属于艺术表达,符合第一和第三要件。因此,需重点审查该图片是否满足“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求。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害案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用户需证明其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体现出个性化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与传统的纸笔、照相机等创作工具相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对人类智力的要求明显降低,因此,是否体现独创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明确创作者在此过程中是否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涉案图片未能证明独创性
本案中,首先,原告未能提交AI软件中创作过程的记录,无法展现其使用该工具生成图片的具体步骤。其次,原告提交的关于“描述”指令的具体结果,实际上是事后对涉案图片的描述,而不是还原原始的提示词或生成指令,无法证明原告在最初生成过程中输入的具体内容。再者,原告的复现描述无法客观还原图片的生成过程。从复现的情况来看,原告的操作仅为对照涉案图片进行的事后模拟,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可比性,不能依据此推断原告在创作过程中做出了相应的选择和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从复现结果来看,模拟结果在风格、样式和构图等方面也与原图有所不同。因此,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图片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全部诉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建议内容创作者保留创作过程记录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多,但增长迅速,体现出科技创新在推动新产业和新模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反映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要。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必须对其创作过程进行清晰说明。从以下两点可以理解这一点: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对象的独创性证明责任没有实质性差异,均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与传统的绘画工具相比,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对人类智力投入的要求明显降低,因此是否能够体现独创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断,明确创作者在其中的智力投入情况。
其次,创作者在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时,可以结合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说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这些证据应为判断用户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提供依据。
此外,建议内容创作者树立“过程记录”的意识,妥善保留详细的生成记录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同时,建议相关行业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计算、生成和溯源能力,共同推进“技术+制度+产业”的协作治理,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范尽快落地,避免版权制度被滥用,真正实现“赋权促创新”的初衷。
文/王彦杰 脱厚彤(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