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AI文生图版权主张:缺乏智力投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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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AI文生图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创作者对AI文生图的著作权保护愈发重视。在涉及图片著作权的纠纷中,创作者主张的有效性依赖于能否认定该图片为作品。为了厘清在AI生成文生图过程中“人的智力投入”情况,创作者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某是一名来自文化创意行业的内容创作者,他声称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期间,独立使用某款AI绘画软件创作了“猫咪晶钻吊坠”这一图像,并在微信群中予以公开。然而,双方在该图片的使用上并未达成一致,至202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多个平台上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尽管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该图片,但在2024年3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仍在相关平台上使用该图片。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该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致以道歉。

涉案图片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此辩称,原告并非独立创作该图片,且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意味着相关素材、AI指令关键词的设定等创作环节均由双方共同完成。尽管原告声称通过AI软件生成了该图片,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创作过程不足以认定该图片具备独创性。此外,被告所售产品与涉案图片并无关联,且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进行盈利或商业用途,因此不存在侵权故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生成的具体记录,导致无法明确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原告在诉讼中运用同款AI软件进行了复现实验,即事后模拟,声称通过此复现过程可以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选择、安排和判断,体现了其创造性劳动。

原告复现模拟的情况

法庭审理意见

本案属于著作权侵害纠纷,判断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够获得支持的关键在于确认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其作品的类型。

著作权法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条明确指出,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且能够通过特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为了审查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必须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2. 是否具备独创性;3. 是否呈现出一定的表现形态;4. 是否为智力成果。在本案中,争议图片的表现形式与通常所见的照片及绘画相类似,归属于艺术创作,因此符合上述的第1和第3条要求。因此,本案的重点在于审查该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的特征。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案件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需要证明自己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体现个性化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指出,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相较于传统的创作方式,如使用纸张、笔或摄影等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更像是人类借助复杂技术设备所创造的成果,其技术实现过程具有层次性和间接性。当用户主张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时,必须说明创作思路、输入的指令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为评判用户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及其具体形式提供依据,就像多起有关“文生图”的案件中所提到的,需考量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任何关于其在AI软件中创作过程的记录,无法展现其生成图片的具体过程。同时,原告所提交的与“描述”指令相关的结果,仅仅是对图片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重现,这并不能说明原告在生成过程中所输入的具体指令和提示词。此外,原告所提供的“复现描述”并未有效还原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从复现的角度来看,相关过程仅仅是原告对照图片进行的模拟,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可比性,无法证明原告在创作中做出了相应的选择和判断及其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从复现结果来看,模拟结果与原图片在风格、构图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图片具备独创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增长迅速,反映出科技创新对新兴产业和模式的推动作用,以及对知识产权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应承担对创作过程的说明义务。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对象的独创性证明责任并无实质差异,均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相较于传统的创作方式,人工智能的使用显著降低了对创造性智力投入的要求,因此是否能体现独创性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判断,以确认创作者在此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投入。

其次,在具体证据形式方面,创作者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时,可以提供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及修改记录等,以说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及对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这些证据应为评估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及其具体形式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建议内容创作者增强“过程留痕”的意识,妥善保存详细的生成记录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同时,建议相关行业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计算、生成及溯源能力,参与到“技术+制度+产业”的协同治理中,共同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落实,避免版权制度被滥用,从而实现“赋权促创新”的初衷。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刘宛月 肖飞

审核:李泽

来源:今日头条
原文标题:主张AI文生图版权但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 法院: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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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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