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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AI(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著作权争议中,创作者的论点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相关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在此过程中,创作者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又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其智力投入的情况呢?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个与AI文生图相关的案件。原告声称拥有AI生成图的版权,但未能提交任何生成过程的记录以证明其智力投入,法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AI绘画引发的版权争端
周某是一位文化创意行业的内容创作者,他声称在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时,独立使用某款AI绘画软件创作了一幅名为“猫咪晶钻吊坠”的图像,并在微信群中进行过公开分享。然而,在双方未就该图像的使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周某于2023年10月发现该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多个平台上使用该图像进行宣传。尽管周某要求撤下该图像,但到2024年3月,他又发现该公司再次在相关平台上使用该图像进行宣传。
因此,周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科技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7000元并公开道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未能提供AI绘画软件生成该图像的过程记录,无法清晰地说明图像的生成过程。周某试图通过对图像的复现来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选择和判断,声称自己投入了创造性劳动。
对此,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该图像并非周某独立创作,且双方在创作过程中共同参与了相关设定,包括材料选择和AI指令的关键词等。周某虽声称通过AI软件进行创作,但未能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无法证明图像具备独创性。此外,该图像与科技公司销售的产品并无关联,因此不具备侵权故意。
涉案图像缺乏独创性
经过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确认该案属于著作权纠纷,周某的诉求是否成立,需首先明确涉案图像是否构成作品及其类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备独创性并能够以特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院在审查周某主张的著作权时,需考虑多个要素,包括该作品是否属于上述领域、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有明确的表现形式以及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涉案图像的表现形式与常见的照片和绘画相似,属于艺术表现,因此必须重点审查其是否满足“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标准。
法院指出,用户在声称对AI生成的作品享有权利时,有责任说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并提交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当为判断用户在使用AI生成过程中的创造性投入提供实质依据。在以往多起与“文生图”相关的案件中,判断能否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至关重要。在本案中,首先,周某未提交AI软件生成图像的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其使用工具生成图像的具体流程。其次,他对图像的描述仅是利用软件的描述功能进行的事后模拟,而非真实的生成指令,无法反映原始输入内容。再次,周某的复现描述无法客观还原生成过程,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可比性,不能推断出他在生成过程中的选择和判断。最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图像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周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周某对此不满,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增强“过程留痕”意识
近几年,法院审理的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然不算庞大,但增长速度却相当迅猛。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科技创新在推动新兴产业、商业模式以及动能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显示出对知识产权在司法领域明确界定与解决争议的迫切需求。专家指出,该案判决中明确提出,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有责任对其创作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负责该案审理的一审法官,现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的王彦杰在接受《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提到,AI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作品在独创性证明责任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然而,与使用传统画笔或软件创作相比,利用AI生成内容所需的人类智力投入显著降低,因此是否体现独创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评估,明确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独特的智力劳动。在主张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益时,创作者可以参考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材料,来阐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进行选择和修改的过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继首例“文生图”案件后的又一重要判决,再次强调了在确定AI作品版权独创性时,智力投入的重要性。同时,结合举证责任的要求,强调使用人工智能的创作者需要证明在图片生成的过程中所做的选择、安排和判断。这一裁判显示出司法审查的逐步细化,在鼓励创作和探索的同时,也强调了审查过程中的谨慎和规范。
“我们建议内容创作者增强‘过程留痕’意识,妥善保存详细的生成记录以便主张权益;同时,建议相关行业和产业参与者进一步提升AI模型的计算、生成和追溯能力,以便共同参与到‘技术+制度+产业’的协同治理中。”王彦杰说道。(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彭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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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杰表示,大家应当积极参与到“技术、制度与产业”的协同治理中去。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实现各方的共同发展。这不仅是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更是对未来发展的全面布局。
(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彭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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