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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进步,AI生成的图像开始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创作者对于AI生成图像的著作权保护愈发重视。在涉及图片版权侵害的纠纷中,创作者的主张成立的前提是确认相关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那么,在AI文生图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件背景】猫咪晶钻吊坠的版权争议
原告周某是一名文化创意领域的内容创作者,他主张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期间,独立使用某款AI绘画软件创作了“猫咪晶钻吊坠”这一图像,并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分享。然而,双方并未就该图片的使用达成一致,2023年10月,周某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多个平台上使用该图像进行宣传。经过周某的要求,被告删除了该图像,但到了2024年3月,周某再次发现被告在相关平台上继续使用该图像进行宣传。于是,周某将被告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对该图像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被告公司对此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周某独自创作,而是双方在确认材料、设定AI指令等方面共同完成的。被告表示,周某虽然声称通过AI软件生成了该图片,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因此难以认定该图片具备独创性。此外,被告认为该图片与其实际销售的产品没有关联,且没有进行任何商业用途,因此不构成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未能提交该图像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记录,无法说明具体的创作过程。周某在诉讼中进行了事后复现,试图通过模拟生成过程来证明其投入了创造性劳动。然而,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涉案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的规定,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审查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几个要素:1. 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 是否具备独创性;3. 是否具有表现形式;4. 是否为智力成果。在本案中,涉案图片的表现形式与一般照片、绘画相似,符合前两项要求,因此需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需要证明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投入,体现出个性化表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创作是指通过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传统创作方式相比,智力投入的要求有所不同,创作者需明确其创作思路和过程,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独创性的认定不足】
在本案中,首先,周某未能提供AI软件中创作过程的记录,无法展示其使用工具生成图片的具体过程。其次,周某提供的复现描述仅为对其利用AI软件生成图片的事后模拟,而非原始生成指令的还原,无法说明他在创作中输入的具体内容。此外,复现过程与原始生成过程缺乏可比性,因此无法推定其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证据不足以支持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周某对此不满,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观点】建议创作者保留创作过程记录
近年来,虽然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多,但增长速度较快,显示出科技创新在推动新产业和新模式方面的重要性。本案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有义务详细说明创作过程。具体而言: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的独创性证明责任没有实质区别,但由于AI创作过程对智力投入的要求较低,因此更需要具体案例来判断创作者是否真正付出了独创性劳动。
其次,在证据方面,创作者应结合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等来说明其创作思路、指令输入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这些证据应为判断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提供依据。
此外,建议创作者增强“过程留痕”的意识,保留详细的生成记录作为维权依据。同时,相关行业应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生成和溯源能力,参与到“技术+制度+产业”的协同治理中,推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范的实施,以防止版权制度被滥用,实现真正的创新赋权。
文/王彦杰脱厚彤(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胡克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