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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成熟,AI文生图的应用愈发广泛,创作者对其著作权的关注度也显著提升。在涉及图片的著作权侵害纠纷中,创作者能否成功主张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确认相关图片的作品属性。那么,创作者在利用AI生成图像时,如何证明“智力投入”的程度呢?他们又应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这些问题。
【案情回顾】AI生成的“猫咪晶钻吊坠”引发的版权争议
原告周某是一名文化创意领域的内容创作者。他声称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创业期间,独立使用一款AI绘画软件创作了“猫咪晶钻吊坠”这一图像,并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分享。然而,在双方未达成关于该图片使用的协议时,原告于2023年10月发现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图片用于多个平台进行宣传。尽管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该图片,但在2024年3月,他再次发现被告在相关平台上继续使用该图片。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主张其对该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到了侵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致歉。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立创作,双方在合作中共同确认了相关材料和AI指令等创作环节。被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创作过程的独立性,因而不应认定该图片具备独创性。此外,被告还指出,涉案图片与其销售的产品无关,且并未进行任何商业化的销售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涉案图片的作品属性如何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AI绘画软件中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记录,无法详述该图片的生成过程。虽然原告尝试利用同款AI软件进行再现描述,声称该过程能够证明其在创作中进行了选择、安排与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法院对此表示质疑。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其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的相关规定,作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 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 具有独创性;3. 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4. 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图片在表现形式上与人们通常见到的艺术作品无异,因此符合上述的第一和第三条要求,接下来则需要重点考量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条件。
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需要证明其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体现出个性化的表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创作是直接生成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与传统的创作方式相比,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过程对人类智力的要求较低,因此,判断其独创性时尤需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有真正的智力投入。
【涉案图片未能满足独创性标准】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缺乏AI软件中创作过程的记录,无法展示其生成涉案图片的详细过程。其次,原告所提供的仅仅是对涉案图片的描述,并不是原始的指令或生成过程的还原,因而无法证明原告在创作时输入的具体内容。此外,原告的再现描述没有客观地还原图片的生成过程,其模拟操作与原始生成过程在多个方面缺乏可比性,因此不能作为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的建议】内容创作者应当记录创作过程
近年来,虽然人民法院受理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并不庞大,但其增长速度迅速,显示出科技创新在推动新产业和新模式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对知识产权司法环境改善的迫切需求。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创作者应承担对创作过程的说明责任。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独创性证明责任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均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与使用传统工具作画相比,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对人类智力投入的要求较低,因此,判断其独创性时需结合具体案例,明确创作者在此过程中的智力投入。
其次,创作者在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时,可以通过提供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以及选择和修改记录等证据,阐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这些证据应实质上为判断创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提供依据。
此外,我们建议内容创作者增强“过程留痕”的意识,妥善保存详细的生成记录,以便在权益主张时提供依据。同时,也鼓励相关行业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计算、生成及追溯能力,推动“技术+制度+产业”的协同治理,加快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章,以防止版权制度的滥用,真正实现“赋权促创新”的目标。
文/王彦杰 脱厚彤(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胡克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