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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警惕“数字人”对真实人权的侵害
当今社会,24 小时不停歇的“数字人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带货,电商网站上频繁出现的“AI 名人推荐”,以及在影视作品中复活已故明星的尝试,这些现象表明“AI 数字人”的使用已从娱乐圈扩展至商业和社会活动的各个角落。随着技术的应用不断冲击虚拟与现实之间的伦理边界,如何加强监管机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操作“AI 数字人”技术的门槛低且成本小,另一方面,相关方的责任界限不清,使得“真人”受害者在维权时陷入困境,数字人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也暴露出当前治理方式的滞后。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界定较为模糊,而民法典对“深度伪造”侵权行为的规制尚未建立完善的闭环。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处于原则性框架的阶段……在深度伪造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在技术界定、侵权主体的追溯、跨国责任追究等方面亟需不断更新和完善。由于开发者、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尚未形成,中小型平台往往因成本压力而对伪造内容采取“选择性失明”的态度,使得受害者在面对隐蔽的侵权主体和跨国追责的困难时,屡屡遭遇维权挑战。
要解决治理的难题,必须避免单纯依靠“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思维,建立技术、法律和伦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实施数字身份认证、内容溯源等措施,治理“AI 数字人”滥用的问题应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同时,构建覆盖算法开发者、内容传播者及终端用户的全链条责任共同体,确保各方责任落实。
技术的进步不应以牺牲人的主体性为代价,只有充分发挥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智慧,才能保证人工智能技术始终在服务人类文明的正确道路上前行。(钱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