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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林凡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迅猛发展,相关产品因其创新性和前沿性吸引了众多关注,成为一些企业攀附声誉的目标。最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知名 AI 产品名称被抢注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文心一言”(英文名“ERNIE Bot”)是 A 公司与 B 公司联合开发的一款人工智能大模型,具备人机对话、问题解答以及创作辅助等多项功能。2023 年 2 月 7 日,A、B 两家公司正式对外发布该项目,并同时申请了“文心一言”商标,随后获得注册许可。紧接着,在 2023 年 3 月 16 日,两家公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外界介绍了这一产品,A 公司还在其网站和移动端上线了相关服务。
到了 2023 年 4 月,C 公司和 D 公司相继成立,其中 C 公司是 D 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家公司均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文心一言”,且其经营范围涵盖了人工智能通用应用、基础软件开发及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等。此外,C 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也使用了“文心一言”字样。
2024 年 3 月,A、B 两家公司将 C、D 两家公司诉至法院,指出后者未经授权擅自将“文心一言”注册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C、D 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 90 万元及维权费用 5 万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标识。在判断商业标识是否具备“一定影响”时,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使用时间、地域、广告投入及效果、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因素,关键在于该标识是否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调查显示,早在 2023 年 2 月,“文心一言”这一人工智能大模型已经在国内获得了广泛的报道和关注,多家知名企业宣布与其合作,表明该名称与 A、B 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足以作为商品来源的标识,且在 C、D 公司成立之前已具备一定影响力。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作为诚信经营者,在使用企业名称以标示经营主体或商品来源时,应遵循权利避让原则,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在本案中,C、D 两家公司作为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经营者,理应清楚“文心一言”的含义,然而它们却未能履行合理避让的义务,任意使用这一已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明显试图攀附他人商誉,容易让公众误解为两者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关联关系,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双方在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获得的利润,因此应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经过综合考虑侵权时产品名称的知名度、侵权的主观恶意、行为情节及持续时间,并结合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因素,鼓楼法院最终裁定 C、D 公司需赔偿 A、B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