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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警惕“数字人”对真实权益的侵害
从全天候直播带货的“数字人主播”到电商平台生成的“AI 名人推荐”,再到影视作品中复生已故艺术家的影像,以及社交平台上层出不穷的换脸恶搞视频,“AI 数字人”不当使用的现象已扩展至商业与社会活动的多个领域。当技术手段冲破虚拟与现实之间的伦理界限时,如何加强监管措施,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AI 数字人”技术的门槛低且成本小;另一方面,相关方的责任不明确使得真实受害者在维权时举步维艰,数字人侵权事件频繁出现,暴露出治理方式的滞后与不足。
从法律角度来看,现行的著作权法对 AI 创作内容的界定较为模糊,民法典对“深度伪造”侵权的监管尚未形成完善的闭环;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框架上……面对快速发展的深度伪造技术,法律法规在技术认定、侵权主体的追溯和跨国追责等方面亟需不断更新与完善。由于尚未建立起开发者、平台及用户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小型平台因成本压力而对伪造内容采取“选择性失明”的态度,受害者常常面临侵权主体难以识别、跨国追责复杂等维权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治理问题,应避免单纯依赖“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思维方式,需构建技术、法律与伦理协同的治理体系。通过实施数字身份认证、内容追溯等手段,促使对“AI 数字人”滥用等问题的治理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范;形成覆盖算法开发者、内容传播者、最终用户的全链条责任共同体,以强化各方的责任。
技术进步不应以牺牲人的主体性为代价,只有充分发挥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智慧,才能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始终在服务人类文明的轨道上前行。(钱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