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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商标纠纷:福州法院判决“文心一言”侵权案
记者:王莹
通讯员:林凡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AI 产品因其创新性与前沿特性备受关注。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企业试图借机攀附这些知名产品的商誉。最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知名 AI 产品名称被抢注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文心一言”(英文名“ERNIE Bot”)是由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开发的一款人工智能大模型,具备与人类进行对话、回答问题以及协助创作的多种功能。2023 年 2 月 7 日,这两家公司正式对外宣布推出该项目,并在同日申请了“文心一言”商标,随后获得注册许可。到了 3 月 16 日,A、B 两家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这一产品,A 公司也在其网站及移动端上线了相关服务。
在 2023 年 4 月,C 公司与 D 公司相继成立,其中 C 公司是 D 公司的唯一股东。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家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均完整包含了“文心一言”三个字,且其经营范围涵盖人工智能通用应用、基础软件开发及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等。同时,C 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也使用了“文心一言”的字样。
2024 年 3 月,A、B 两家公司将 C、D 两家公司诉至法院,指出后者未经授权,擅自将“文心一言”的产品名称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和宣传,侵害了 A、B 公司的合法权益。A、B 两公司请求法院判决 C、D 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90 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5 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似或相同的商品名称、包装及标识。在评估商业标识是否具备“一定影响”时,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标识的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宣传投入及市场知名度等因素,核心在于该标识是否能够有效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调查显示,“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大模型自 2023 年 2 月以来,在国内人工智能领域获得了广泛关注,多个知名企业与其展开了合作。因此,“文心一言”这一名称已与 A 公司和 B 公司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可以认为在 C、D 公司成立前已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作为一个诚信的经营者,在以企业名称标明经营主体或商品来源时,必须遵循权利避让原则,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本案中,C、D 两家公司身为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经营者,理应清楚“文心一言”的含义。然而,它们却未能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擅自使用这一已有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明显试图借助他人商誉,导致公众误认为它们与 A、B 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联企业或许可使用等特殊关系,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所获取的实际利益,因此应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知名度、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与持续时间,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用等因素后,鼓楼法院裁定 C 公司、D 公司需对其侵权行为赔偿 A 公司、B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4 万元。